饲料添加剂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工作服务指南来源: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一、服务依据: 山东省饲料兽药质量检验中心为省畜牧兽医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根据《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农业部公告2012年第1849 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 年第8号修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公告2012年第1867号、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的规定和要求,本中心具有开展饲料添加剂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工作的能力。 二、服务说明 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文已明确规定,验证报告是“省级及以上饲料检验机构”出具的都可以。目前国内有多家省级及以上饲料检验机构开展方法验证工作,多家机构的验证报告均得到我省行政审批大厅的认可。饲料企业可本着自愿、便捷的原则选择验证机构。 中心作为开展验证工作的服务机构之一,本着为饲料企业服务的初衷,提供饲料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服务。 三、申请主体及条件 新建或者增项的饲料添加剂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四、申请材料及样品要求: 1.企业标准; 2.样品:所验证产品应为企业提供,一式两份,每份200g或200mL。对保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企业应附具文字说明; 3.试剂及耗材:省饲药中心提供相关的检测试剂和耗材。如遇到采购周期长或者特殊试剂或耗材,经与企业协商,在申报企业自愿的前提下,申报企业可自行提供。 五、收费及中介机构: 验证工作产生的费用,由省财政专项资金支付;无中介机构。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 提交方式为网络提交。按照要求将企业标准上传到指定邮箱,SDSY8015@163.COM。 (二)受理 受理审查人员对材料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对于材料不齐全、方法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不符合项进行一次性告知。 对于材料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品主成分检测方法会商评审工作。 (三)发放 评审后不需要进行主成分检测方法实验室验证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 对于需要主成分检测方法实验室验证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验室验证实验,根据验证结果,3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并邮寄。对有特殊试剂或试验条件要求的,适当延长期限。 七、受理部门联系电话: 0531-87198015 上一篇饲料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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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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